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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 各取所需 (2 / 4)

在7個候選機型中,有4個採用雙釋出局,而且其中2個是重型戰鬥機,另外2個是中型戰鬥機。在3個單釋出局方案當中,有1個是採用中等推力發動機的輕型戰鬥機。由此也不難看出,採用單發大推力發動機的,其實就只有2個方案,而且這2個方案在最初都不是很受歡迎。

道理也很簡單,帝國空軍一向就不喜歡這種高不成、低不就的中型戰鬥機。

結果就是,競標廠商自然是投其所好。

有趣的是,帝國空軍在最後,還是選擇了配備單臺大推力發動機的中型戰鬥機方案。

關鍵就是,在“戰10”選型結束之前,“戰11”的設計方案透過空軍的稽核,進入到工程實施階段。到這個時候,帝國空軍才突然變卦,要求“戰10”採用為“戰11”研製的大推力發動機。

顯然,此舉就是為了降低後勤保障的難度。

正是如此,在“戰10”與“戰11”大規模量產後,帝國空軍的戰鬥機聯隊正式進入到混編時代。

其實,這話也可以反過來說。

在此之前,帝國空軍的戰鬥機聯隊一直有“輕重”之分,也就是常說的輕型戰鬥機聯隊與重型戰鬥機聯隊。採用這種編制體系的根本原因,就是同一時期裝備的輕型戰鬥機與重型戰鬥機幾乎沒有共同點,不存在共用保障物資與裝置的可能,而且地勤人員也要掌握兩套不同的保障體系。

受此影響,帝國空軍還在一段時期內大力發展以輕型戰鬥機為主的前線航空兵。

可見,把兩種幾乎完全不同的戰鬥機編在一起,不但無法減輕後勤保障的負擔,還會產生巨大的麻煩。

即便需要混編,也是按機型組建大隊,從而讓後勤保障分開進行。

也就是“戰10”與“戰11”的出現,讓戰鬥機混編成為了可能。

當然,實戰也證明,在不對後勤保障做出太大調整的情況下,按作戰需要將輕型戰鬥機與重型戰鬥機編在一起,確實能夠大幅度提高作戰效率,讓兩種不同的作戰平臺發揮出最大價值。

只是,在實戰當中,以航空聯隊為基礎的編制體系,也反映出了很多問題。

最突出的,也就是作戰使用較為單一,缺少戰術靈活性,在遇到複雜任務需求的時候需要安排更多的作戰部隊。

這個問題,在大陸戰場上表現得非常突出。

在很多方向上,原本只需要投入1個聯隊的百餘架作戰飛機,結果因為編制的限制,得安排2個聯隊,甚至是3個聯隊。

其實,也就是針對這個問題,帝國空軍才以航空聯隊為基礎組建了航空隊。

通常而言,在1支航空隊裡,會根據作戰需求,編入數量不等的任務分隊,並且在任務分隊下面設定大隊。雖然大部分時候,1支分隊就只有2個大隊,甚至是1個大隊,但是一般不會對任務分隊的數量做嚴格限制,因此在編制規模與具體編成上,航空隊其實是非常的靈活。

關鍵還有,這種“靈活”可以根據部署地點與任務性質進行調整。

比如1支航空隊在波沙灣作戰的時候,配備500架作戰飛機,有400架攻擊機,而在轉移到西北戰區,參與大陸戰場方向上的戰鬥時,作戰飛機的數量增加到了1000架,攻擊機的數量卻減少到200架。

做這樣的調整,也就只是對任務分隊進行重新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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