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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不要緊張,我腳下沒有油田 (3 / 3)

顧鯤選的這個協議模板,是當初布荷殼牌石油,跟馬來亞砂勞越州的政府籤的一個基建協議。

那個協議的大意,是殼牌公司可以幫砂勞越州修港口修管道造橋修高速……但是代價是砂勞越州要把一部分州屬土地的一切權益,劃撥給殼牌。

包括未來這些土地上萬一勘探出礦藏,礦藏所有權也要跟著土地所有權走。

這一條款,幾年前砂勞越州和殼牌石油籤的時候,也沒覺得有什麼額外的不妥。

主要是馬來亞本來歷史上就是布列塔尼殖民地,所以習慣了用英美法系。

但後來,卻給殼牌石油佔走了極大的利益,因為他其實是奔著土地下面的油田所有權來的。後來也讓馬來亞苦不堪言。

英美法和法國法,本來就是礦藏所有權歸土地所有權人的,沒有單獨割裂出來。

是德國法以及學習德系的蘇聯法、曰本法,以及後來從蘇日兩家學來立法淵源的華夏,才有專門的“一切礦藏歸國家”的規定。

比如華夏《物權法》第46條明文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連土地所有權都還能例外,至少農村還有集體所有權的土地,但礦藏是不能例外的。

蘭方國小人才少,各方面不專業,法律基本上是東抄抄西抄抄,沿用自殖民地時代的有很多,從北方同文同種的華夏抄的也不少,但物權法方面卻是明確沿用殖民地的。

顧鯤拿著殼牌的模板,跟朱猷棟簽訂協議,朱猷棟也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主要是因為目前蘭方還沒發現油田呢。

歷史上,蘭方這區區20多億桶油,要到21世紀初才發現。

朱猷棟覺得自己的國土如此貧瘠,簽了也就簽了。

至於顧鯤,他也沒指望靠一紙協議就把所有好處都吞了,這是不可能的。

國家政策和立法,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是有可能改弦更張的。

顧鯤只是想先佔個坑,把大義名分佔住,將來也好降低別人對他獲利的仇恨值,增加他“自古以來”的佔理程度。

至於真要開發油田,顧鯤用來建機場的那幾個小島上,也沒有油田,油是在群島西側的領海和經濟專屬區內的,是淺海油田。

顧鯤還得繼續隱忍,在未來一兩年的開發中,逐漸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從這幾個島往領海延伸,到時候肯定還要砸錢做公益做國家建設,鋪路邀買人心。

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今天,做到這一步已經是極限了。

“搞定。”拿著朱猷棟簽字蓋章的墨跡印泥都尚未乾透的厚厚一疊協議,顧鯤內心暗爽。

下一步,就是去找華夏方面的設計規劃人員,以及賒賬要裝備要訂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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