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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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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統勳的終審定案奏摺果真在五日後送達了京城,劉統勳奏稱:

“兩淮商人迭荷恩賞卿銜,乃於歷年提引一案,將官帑視為己貲,除自行侵用銀六百二十餘萬兩外,或代購器物,結納饋送,或借名差務,浪費浮開,又冒侵銀至數百萬兩,於法於情,均屬難宥。

今既敗露,又蒙格外天恩,免其治罪。所有查出各款銀數,自應盡數追繳,以清國帑。

查歷年提引應行歸公銀共一千零九十二萬二千八百九十七兩六錢,內除奉旨撥解江寧協濟差案及解交內府抵換金銀牌錁,與一切奏明支用,並因公支取,例得開銷銀四十六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九錢二分五厘。

又現貯在庫歸款銀二十六萬二百六十五兩六錢六分六厘,兩共銀七十二萬二千零三十五兩五錢六分一厘,應如該撫等所請,免其追繳外,所有各商節年領引未完納銀六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八十四兩一錢六分六厘,又總商藉稱辛工膏火銀七十萬三千六百零二兩,又楚商濫支膏火銀二千兩,又總商代鹽政購辦器物浮開銀十六萬六百八十七兩,又各商借差支用銀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兩八錢,及辦差浮開銀六十六萬七千九百七十六兩八錢。以上商人名下,共應完納銀九百二十七萬五百四十八兩七錢七分九厘,其各商代吉慶、高恆、普福購辦器物作價銀五十七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兩八錢二分一厘,又各商交付高恆僕人張文學、顧蓼懷經收各項銀二十萬七千八百八十七兩八錢五分二厘,各商代高恆辦檀梨器物銀八萬六千五百四十兩一錢四分四厘,均該商等有心結納,於中取利,亦應照該撫等所請高恆、普福名下無可追抵之款,著落該商名下賠完,通共計應追繳銀一千零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六錢。

至普福自向運庫支用並無檔冊可查之丁亥綱銀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一兩四錢三分九厘,該撫既稱非各商經手,但正項欠缺,未便無著。如普福不能追繳,在通河眾商名下均攤賠補,亦如所請辦理。

其盧見曾婪得商人代辦古玩銀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一兩,例應於見曾名下勒追。但查此項代辦古玩銀兩,亦系各商有心結納運使,濫行支用,如見曾家屬名下不能全完,仍應在各商名下分賠。

再查十一年提引後歷任運司,如朱續焯、舒隆安、郭一裕、何煟、吳嗣爵、盧見曾、趙之璧,除見曾業已議定治罪外,其餘各員,既經該撫等訊無饋遺染指與各商結納情弊,除已故之朱續焯、舒隆安、郭一裕三員無庸置議外,其現任河南布政使何煟、江蘇淮徐道吳嗣爵不能詳請早定章程革除積弊,均屬不合,應將該二員照私罪降三級呼叫。

已經解任之運使趙之璧,在任五年之久,目擊鹽政腐敗,庫內收貯銀兩,任聽普福提用,不能阻止,及護鹽政時,又不據實具奏,殊屬有心徇隱,應照溺職例革職。

現任總督高晉前署鹽政四十餘日,前任總督尹繼善在任最久,且有統理鹽務之責,乃竟全無覺察,均難辭咎,應一併交部嚴加議處。”

不看則已,一看又是怒火攻心。乾隆鼻子差點都氣歪了,當日在養心殿內連續摔了七個名貴茶盅,那咆哮聲遠在數里外的太監都能聽得一清二楚,但凡經過者無不低頭不語,匆匆而過殿,誰都怕觸了乾隆的眉頭。

乾隆帝立刻讓人分別查抄高恆、普福、盧見曾的府第,但當抄家之人趕到時,三人府中物件早就轉移差不多了,以致未剩多少。以查抄盧見曾家產為例,僅有錢數十千,並無金銀首飾,即衣物亦甚無幾

接到稟報的乾隆在乾清殿上更是大為光火,這分明有人通風報信。像高恆此種人,在任兩淮鹽政內,坐擁數十萬資財,一應精粗什物俱存,且平昔費用奢侈,可核其見存貨產,卻不甚相懸。而普福、盧見曾家當,查辦時所存資財更是所剩無幾。

“諸位愛卿,查封盧見曾等人之家財,廷寄於六月二十五日馳發,而初次查辦此案諭旨並未傳抄,伊家何以早得風聲於十一、十八等日預先寄頓?其中情節甚屬可惡,豈有旨未到而外人已知之理!爾等可有何見解?”是可忍而孰不可忍也!乾隆面無表情地詢問起在朝諸臣來。

從兩淮鹽引案爆發到現在,瘦瘦癟癟的軍機大臣于敏中就一直在旁觀望,等候時機。他與紀昀有很深的矛盾,平日裡紀昀總是看于敏中不順眼,三番五次壞了自己汙錢的好事,還放言說‘于敏中是大貪官,此人一日不除,乾隆朝就不安穩之日’,早就恨得牙癢癢。

此刻的于敏中認定時機成熟,於是跳了出來,向乾隆進言道,

“皇上,這確如您所說有人暗中給此三人通風報信了,否則不可能有劉大人的摺子剛到,我們馬上派人抄家卻收不到任何資財的道理。”

乾隆半眯著眼望著于敏中說道,

“那愛卿言下之意呢?”

“明顯應該是彰寶大人的二道摺子到京城後就被人察覺,仔細追究起來,只有翰林院侍讀學士紀昀有最大的嫌疑。

臣聽聞紀大人有不少學生都在軍機處、內閣任中書,抄寫奏摺都非經他們手不可。而且那紀昀與涉案的盧見曾又是姻親,臣斷定,必是紀大人已經預先知曉彰寶的摺子內容洩露給盧見曾的家人,而後盧又洩露給了高恆及普福,這才導致此次抄家無果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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