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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3不捨不捨 (1 / 5)

很多網友都看不到,但是根據他去復旦亭,我的理解就是應該是這筆錢保險公司賠償之後。

應該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嗯事情,被告人我媽說那個給我打電話說的,他那邊也跟上了保險的我知道。

這是她說說一些檔案,說那個時候時間長了對我肯定不清的,他就是這麼說村裡邊老催。

所以就報這個,然後那會就是把那個病歷上那個後面的那個不是有我一個。

有一種這個就定的就是一種依賴性的事,我向那個顧如曦打個電話,王一麗呢。

他也向我敘述的過來,說這個款項確實已經分了,就轉到我名下。

就沒有看到原始的保險,但是外圍,但是價值的材料,首先這個賠償款我們認為最開始應該是天買的。

但是透過銀行流水轉到顧如曦名下,雖然她們之間是母子關係,但是真的畢竟是成年人。

他母親並沒有制度上的義務監管申請一下,

2018年7月5日。

河州市總公司經理湯彥龍接辦了,陳金蘭起訴母親顧如曦非法佔有保險賠償款的事情,再向被告零花送達應訴手續的過程中。

經理發現王應麗已經不在其戶籍所在地居住了。

後來我們透過多方打聽您居,嗯都不知道怎麼去講,嗯,後來又跟原告那個聯絡和原告的制度律師這個進行聯絡。

他們說他的女兒被告的女兒曾經在M市去找過他的並且提供了一個地址,提供了一個地址之後,我們用這個法人專利。

嗯把制度手續以及開心手機送到了他目前這個打工的地方,康經理得知這一次被告王應麗委託他人就我。

覺得他的母親去外國通情達理是有這個,有可能存在侵佔原告的這個賠償款的這種可能性。

2018年8月21日。

該事情正式開庭,被告顧如曦並未出庭應訴,同時在庭審過程中,原告陳清滿的代理律師在庭上也未能提供原被告之間的母子關係證明。

以及被轉走的10萬元,是屬於原告在保險賠償款的相關證明關於這類合同,呃,利用過程這個這種糾紛。

一般的這個受益人我分為兩兩個方面。

第一是受益人,一般的應該是嗯被保險人,這個。

第二受益人是這個參與勞動,由於在庭上原告方不能出具那份保險合同。

因此經理一直也無法確定這份保險的受益人到底是誰我當時考慮到我媽,倒是最好能夠雙方前面把它解決的,

名字為第一的當事人訴訟要提供證據嗯,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存在和關聯性,如果他不能夠提供證據或證據希望證據就不能證明符合要求的事實的存在。

朋友承擔不利的後果,這個不利的後果就是可以駁回他的訴訟請求,那種原告方沒提交被告,按照正常的程式。

經理完全可以當庭宣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過鑑於本案的特殊情況。

主審經理康彥龍並沒有這麼做,原告如果沒有這種起訴中所說的情況。

他不會平白無故起訴他的母親,可是他的母親為什麼不給他這個錢,必然有一定的影響,隨後韓元龍經理向院領導作了彙報,並提出可以親自到被告黃英麗的大工地去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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