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了!”
“明白!”
陸亦可和楊東先後點頭應答,對於張凱的意思,兩個人已經聽的很清楚了。
辦案程式之所以會出現問題,肯定是有省紀委或者監察委的領導做過特殊指示,指示由案件審查室調查。
那麼從這裡面就可以想清楚一個問題,那就是為什麼指示案件審查室來調查,而不是指示紀檢監察室,不管是第一還是第二第紀檢監察室,為什麼都沒有調查這個案子?
會不會是某位領導所分管的範圍只是案件審查室?
如果是這樣的話,會是哪位領導那?
那麼這個範圍基本上已經很窄很小了。
省紀委的三位副書記裡面,除了分管日常事務和作為監察委(廳)一把手的馬樹立之外,其他的兩位副書記,都分管不同部門。
具體到吉江省紀委內部,就是省紀委副書記陳躍民負責分管第一到第五紀檢監察室,執法監察室,政策法規室,糾風室,黨風廉政建設室。
省紀委副書記章同文負責調查研究室,案件審查室,宣傳教育室,政策法規室,信訪室,幹部管理室等。
剩下的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室,老幹部處,則由省紀委秘書長負責。
基本上吉江省紀委,就是這個架構和權力構架。
那麼也就是說這一次案件很有可能是章同文副書記直接下令,讓案件審查室去調查。
案件審查室有沒有調查的許可權那?當然有!
就是最後一條,負責本部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這裡面主要是承辦領導交辦,意思也就是說如果上面領導有其他工作部署,案件審查室是可以去處理承辦。
所以真要是說違反了紀委工作程式,也不盡然。
因為領導交辦了,就可以去辦理,領導臨時賦予了這樣的職能職權。
而且省紀委副書記章同文畢竟是省紀委內部的前三把手,完全有這個許可權和權能。
這就是董春華案件所面臨的情況。
當然了,這一切都只是猜測而已。
到底是不是章同文書記下達的任務,讓案件審查室去調查,誰也不清楚。
也許不是章同文書記,也許是其他省紀委常委,或者案件審查室主任,這也說不定。
不過可以認定的一點,那就是這個案子絕對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