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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二四八 他國國籍並沒有好使! (1 / 3)

我入獄第兩個月零八天,時間進入了冬季。

這期間,尹海峰來提審了我兩次,而我也沒有抵抗,如實交代了殺害林恆發的罪行,因為這事兒,你不交代也不行,警.察都親眼看見了。

至於其它的審訊方向,比如組織涉黑,涉嫌指使殺害他人,等一系列相關罪行,我都沒有承認。

這倒不是我在做垂死掙扎,而是這些事兒不能說,因為一旦說了,那牽扯的人就太多了,咬來咬去,大家就全完了。

事實上,我對自己的審判結果,已經心裡有數了。

死刑,應該是沒跑了。

因為如果我只是單純的殺害林恆發,那應該還有機會,我國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定性有很多種,有激情殺人,過失殺人,防衛殺人等等定性,所以,只有一條命案的話,那在外面的朋友運作運作,我應該能弄個死緩。

可是當街駁火,拎著微衝橫掃,再加上大東莊園的暴力事件,等等一系列惡劣案件,都有我的影子。在這種影響下,哪怕我沒開槍,僅僅只是個組織者,那也夠嗆能活著走出監獄。

所以,我已經沒有了掙扎的心思,只求胡科,仔仔,蔣經,張奔,李寧,大盆他們已經跑出去了。

可我的哀求,好像並沒有什麼用,尹海峰提審兩次過後,檢察院就受理了此案件。

檢察院在審訊我的時候,提到了胡科,仔仔,還有蔣經,並且詳細問了一下他們三人在大東莊園中扮演的角色,和參與殺人的細節。

我一聽這話,心裡瞬間明白過來,他們三個肯定也進來了。

而檢察院應該是把我們列為了主要案犯,所以進行了常規審訊。

我面對檢察院的審問,沉默了,多一個字都沒說。

三天以後,檢察院因證據矛盾,案件不清為由駁回了公安機關的資料,要求補充偵查。

這個舉動,並不是說,我在外面的關係發揮了作用,而是檢察院的例行公事而已,因為如此複雜的案件,檢察院駁回來兩次,都在合理範圍內。

看守所裡。

我坐在七處“死人坑裡”,翻著一本網路,安靜的看著。

到現在為止,我進來兩個多月的時間,一個家人或朋友都沒來接見過,律師也沒有,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對我的看管,有多嚴格。

......

另一頭。

緬甸。

林先生之子阿德,在父親被彭家軟禁將近半年時間後,第一次與緬共代表私下裡碰面,雙方一通寒暄過後,直奔主題。

“武力解決矛盾,軍部已經提上日程。緬共對林家的第四特區,一直抱有友好的態度,我們希望在果敢彭家的問題上,能得到你們的支援。”

緬共代表是一箇中年男子,禿頂,四十多歲,說話鏗鏘有力,語句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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