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羅老師也在關注這一場官司,原本是當樂子來看的,畢竟這中明顯有判罰錯誤的案子,對林默來說沒有任何難度。
可是他萬萬沒有想到,林默這麼猛,一上來就和疑似母老虎的審判長硬剛啊!
都直接罵人了...
還有剛剛索賠27萬。
林默要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索賠到27萬?
這場案子的看點不就來了?
這流量絕對爆炸,必須開播啊!
“羅老師,你也開播了?”
“哈哈哈,羅老師還是饞流量的。”
羅大翔:“咳咳,這一場案子還是非常有學術討論價值的,我必須來科普一波啊。”
“先解釋一下,就算是正常的男女朋友之間,也是沒有法定的救助責任和義務的。
在民法典中,救助義務體現在人格權上。
義務的主體角色為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很顯然,在楊漢的案子當中,楊漢並不是專業的救援機構的從業者,不具備法定救助義務的,他只具備道德上的救助。
並且,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楊漢只是拒絕安慰石瀅,並沒有觸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的過錯。
根據我的想法,該案的審判長應該是把楊漢拒絕安慰石瀅,視為一種過錯。
那麼根據侵權責任法,楊漢的過失是導致石瀅死亡的原因之一,所以他承擔了10%的責任。
但實際上,我認為楊漢的拒絕安慰,並沒有構成錯誤。
所以他不救助石瀅,只能夠受到道德的譴責,至於賠償這種事情,只能從人道主義來判定。
不能說楊漢侵權責任...”
羅大翔一上來就科普,讓不少的觀眾都明白了這個案子的本質,也算是直接給這個案子定調了。
科普完了之後,羅大翔又說道:“我剛剛說的是從絕對法律的情況出現的,但判決的時候,法官會考慮現實情況。
比如讓楊漢承擔10%的責任,其實就是一種息事寧人的做法。
不然死者的家屬透過各種手段騷擾被告方,甚至騷擾法官,也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當然,這些痛苦讓楊漢來承受是絕對不正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