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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章 仙神法律法規(二) (1 / 4)

諸仙官帝君被民間設齋醮有罪上申及關白者,仰隨時下降,受香燈祭獻。違者,徒三年。

諸仙官帝君見行法官及同僚轉遷者,須得具禮服展賀。違而不講者,杖一百。

諸仙官帝君巡察見生民殺牛供滋味者,追取魂魄,伺身謝之後,淪沒幽塗,九祖同罪。得吃牛肉者,仰遣九祖為牛,令其常食先祖之肉,身謝之後,永沒酆都,彼牛自死,而吃者減壽半紀。不知是牛肉而吃者非。

諸仙官見生民有冤讎執對者,不待壽限,仰具狀即時上進。”

九天真王又說道:“所有諸神諸仙均有法律,當然土地神、山神也有法律。

諸土地受勑位據一方者,系主管一方之土地,一隅者主管一隅,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違者徒九年。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若隅內土地妄興禍福者,徒三年,當時落職。隅主知而不舉者,同罪。

諸土地放祟入宅,侵害民人者,與鬼同罪。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處斬。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希求財利祭享者,分形。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處斬。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處斬。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斬。

諸土地**人家男女者,分形。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請符水者,見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處斬。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斷病人家,呼召不到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針決,流三千里。

諸土地守鎮宅宇,見宅內邪鬼潛伏為害者,仰捉縛,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若情理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聽知而不捉者,處斬。

諸土地方隅之內,被無知生民立淫鬼神廟宇,而不具狀申論者,杖一百。知而相底蓋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杖一百。

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決落職。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汙損者,針決,流三千里。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決,流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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