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鍾士林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5年12月11日向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表明:被告人鍾士林先後殺害王欣、安露、趙婕、張思佳四人……”
正式開庭後,沈凌珊宣讀了公訴書,審判庭空曠且安靜,使她的聲音聽起來很有質感,也帶著嚴肅的氣息。林曼淑在辯護席上專注的聽著起訴狀。
審判按照固定的步驟進行著,其中最激烈也是沈凌珊和林曼淑正面交鋒的環節就是法庭辯論了。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和反駁的一種訴訟活動。
關於鍾士林的案子,雙方在認罪問題上沒有分歧,但在量刑方面一直不肯推讓。檢方要求判處鍾士林無期徒刑,而辯方則認為刑法太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鍾士林實施多起殺人行為,並以極端殘忍的方式殺害被害人,請法院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處被告無期徒刑。”沈凌珊開始了第一輪攻擊。
“審判長,我方當事人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只是用繩子將被害人勒住,使其窒息死亡,這種殺人方式並非極端殘忍的方式。檢方基於此點要求判處無期徒刑的觀點,我方不予認同。”
在沈凌珊丟擲觀點之後,林曼淑不緊不慢的進行反擊,在法庭之上的她依舊冷靜、應對自如。蕭慕白坐在旁觀席上看著知性的林曼淑,更覺魅力四射。
“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中包括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這一點,被告鍾士林在四起殺人案中,砍去被害人的肢體,屬於以上情形。”
“我方當事人確實砍去了被害人的肢體,但這一行為發生在被害人死亡之後。我這裡有一份屍檢報告,能夠證明我方當事人是在被害人死亡之後才砍去其肢體的。這種行為在《刑法》上屬於事後不可罰的行為,不能作為量刑的標準。故我方當事人並非以殘忍的方式殺害被害人。”
林曼淑一邊說一邊拿出桌子上的屍檢報告,她做足了準備,自然可以應對自如。
激烈的法庭辯論還在進行,雙方就各自的觀點提出證據。而自林曼淑拿出屍檢報告之後,意味著檢方提出的無期徒刑已經不可能實現。案件已經基本定型了,但這並不是林曼淑的目標,她要的是拿到最低刑。
所以,在最後的陳詞階段,林曼淑說道:“需要重申的是,我方當事人在警方未查明事實之前,自主前往公安局交代罪行,屬於自首行為。自首後積極配合警方接受調查,認罪態度良好。我方當事人因女兒的死產生報復心理,殺害多年前害死女兒的兇手,事發後他對自己衝動的行為很後悔,才會選擇自首,希望法律能給他的行為做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
審判在被告人做完最後陳述後進入合議階段,合議庭成員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結合法律作出判決。
最後的結果由審判長宣讀:“本院認為,被告人鍾士林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鍾士林在殺手後主動自首,向警方交代罪行,並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其行為構成自首……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鍾士林十五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審判終於結束,林曼淑和沈凌珊在女衛生間相遇,不免要討論一下剛才的審判結果。
“用繩子勒死人就不殘忍了嗎?你還真是能誤導價值取向啊。”輸了官司的沈凌珊還有些憤懣不平。
“殘不殘忍是法律規定的,不是我說了算的,不服氣的話你去修改法律啊。不過連事後不可罰行為都不知道的你要想修改法律估計有點難。”
林曼淑的語氣得意中透露著暗諷,這可把沈凌珊奇怪了,說道:“你也太嘚瑟了吧。怎麼就學不會低調呢?”
“我很低調的,所以才帶了這個。”林曼淑說著把手中的袋子舉到沈凌珊面前。
沈凌珊迷惑的問:“這是什麼?”
“衣服。”林曼淑回答,說完把裝衣服的袋子給沈凌珊,還說:“幫我拿一下。”
說完之後林曼淑就開始更換衣服了,沈凌珊不解的問:“幹嘛換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