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不認為自己被騙了怎麼報案?
晚上。
“你們那個案子怎麼樣了?”
從刑偵支隊接上沈妍,陸川兩人今天去吃火鍋。
“先把資料移交到檢察院那邊去吧,看看那邊的意見,如果可行的話提起訴訟,如果不可行的話,這個估計也就只能這樣子。”
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並不一定非要由被害人進行報案。
公安機關本身就可以作為公訴人的主體。
否則的話,如果警察發現有人犯罪,但是對方不報案,這個事就過去了嗎,顯然是不可能的。
“機率有多大?”
“這個還真不知道,看情況吧。”
這個案子,其實在系統裡引發的討論還挺大的。
比如沈妍,她就不認為梁娟是犯罪。
或者說,絕大多數的女警,都認為梁娟沒有犯罪。
用她們的話來說,梁娟不過是交往的男朋友多了一點。
但是,那又能怎麼樣。
不合適,也不能湊合在一起吧。
何況梁娟的年齡本來就比較大,她找男人的話,那一定是各方面都比較好的,如果想湊合的話,那早就湊合了呀。
至於交往過程當中,這些男朋友送給梁娟的錢,女警察們認為那是天經地義的事。
其他人交往處物件的時候,男人請女人吃飯不也很正常。
只不過梁娟交往的人裡邊經濟實力比較強,所以花的錢比較多一些。
更何況梁娟也並不是只允許不付出。
她給自己的每一個男朋友都買20萬的手錶,這可不是小數目。
但是,大多數男性警察覺得,這個就是詐騙。
大多數男警覺的梁娟就是奔著錢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