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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五章 正義終至(中) (1 / 9)

注:

昨天本來說不會有中直接寫下的,但是身體情況不允許我寫1.5萬字的大章了,CT結果發到了B站,真不是藉口,等下我會發個單章說明一下。

會客室內。聽到陳靈的這番話。

徐雲整個人下意識便是一愣。

選擇做案件受害者出場,自己可能就要多承受點壓力?這是什麼意思?

眼見徐雲的表情有些茫然,陳靈不由笑了笑,繼續說道:「徐博士,你可能不太清楚,我們的安排是這樣的哈。「今天到場的網爆受害者有不少,個體總數在七八位的樣子,但他們都將以證人而非'受害人'的身份出庭。」

「整個庭審過程在稱謂上被定性為'受害人」的,有且只有你一個人。

徐雲聞言,臉上再次露出了一絲愕然。不過緊接著半秒不到。

他的心中便冒出了一股明悟,這絲驚詫也同時化作了若有所思。

原來是這麼回事...此前提及過。

在公訴案件中,對於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出庭,各個地方的法院有著不同的判定標準。

這裡的「地方'可不是指各個省份那麼簡單,而是涵蓋了更基礎的法院系統。

舉個例子。

同樣一個縣城下屬的兩個鎮,各自法院對是否在公訴中通知受害人的判定可能都不同。

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遺留問題。

而眼下最高法計劃做出受害人必須參加公訴現場的釋義,對於受害者一方來說顯然是個益舉。

畢竟現如今很多刑事案件經常會出現判決結果都出好幾個月了,可受害人對此卻仍舊一無所知的情況。

比如很多人都丟過手機,並且吐槽過手機找不回來,有些時候還經常扯到老外優待方面。

但實際上呢。

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某一天,那個偷了你手機的竊賊已經被提起了訴訟,甚至可能已經在和凡凡峰峰一起踩縫紉機了。

只是由於受理法院對受害者的判定有爭議,所以沒有通知你罷了——因為這種公訴是不會賠償你損失的。

但對於審判機構.....也就是法院來說,這就未必是好事了。

因為一旦通知被害人到場,法院往往需要費口舌去和被害人解釋一堆訴訟權利。

例如回答「既然你不判他賠我損失,你通知我開庭幹嘛」這種日經問題。

而且這種做法還會導致被害人更容易跑來法院提刑附民,能提的還好,不屬於刑附民範圍的又得去當面解釋一堆。

一言概之就是....懶得費口舌解釋。不可否認。

大多數法院不通知受害人到場的做法,在效率上確實可能會比通知對方要高。

但對於受害者來說,這卻屬於他們當有的知情權——他們可以覺得拿不到賠償所以不去,但是不應該連案子有結果了都不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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