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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長篇大論 (1 / 2)

【逼乎】上面雖然有很多宣洩情緒以及抖機靈的使用者,但還是有不少偏理智的使用者的。

關於【超群集團】損失的這個問題,就有使用者很認真地去研究相關企業的財報,並寫了一篇長長的文章:

佔據了【超群集團】海外收入大頭的【試鏡】專案,屬於【玄界科技】,這家公司是有在A股上市的。

公司上市的話,就需要對外公佈財報,對外公佈企業的經營情況。

使用者找到【玄界科技】上季度釋出的財報。

財報裡面詳細寫明瞭,在一個季度裡面,公司在華盛頓當局的付費使用者平均數量高達8600萬名,個人消費端營收高達15.45億美元,淨利潤高達8.034億美元。

而企業消費端是按年份收的,一次收足三年的特權費,【超群集團】早就收走了這筆稅,所以企業消費端收入是0。

按照這種計算,【玄界科技】,也就是【超群集團】,一年在華盛頓當局賺取的淨利潤能達到32億美元。

注意,這裡是淨利潤。

華國稅法規定,跨國企業如果在境外有所得,則先在境外交稅,然後再將國外收入與國內收入合併,一起計算應納稅額,再減去已經在境外交的稅。但不一定交的全部都能抵免,有限額。

不過【超群集團】國內高科技企業的龍頭,在這方面有特殊扶持,其在境外繳的稅都能全部扣除。

其實,跨國公司的稅務是一個很複雜的工程。

身為一家在多個國家有業務開展的公司,其天然會巧妙利用各國法律之間的漏洞,去統籌運用稅務,以讓公司在這一過程中獲取更高的利潤,增強公司的競爭力。

不過,要是跨國公司在設計國際稅收籌劃時採取了激進行為,就有可能被一些國家認定為規避納稅。如:在低稅區成立空殼公司,這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不符合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要求。

如果設立中間控股架構,多層持股,這種結構雖然可以轉型成為外資企業,但實際上仍由某國國內管理,如此來規避某國的管轄權,這就容易被認定為國際避稅。

如果想要規避某些國家內常設機構的認定,透過分立合同、簽訂第三方合同等方式規避,人為調整或混淆專案總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就會用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納稅調整,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之前天竺國為什麼要針對沃爾沃集團的交易對它進行罰款繳稅?

其實沃爾沃集團的這次交易行為,本質上還真是國際避稅行為。

但是,天竺國稅法並沒有相關的規定,這就導致企業有了空子鑽。

然後天竺國吃相又難看一點,出臺了新規定後,還要回朔幾十年執行,這就引起了諸多跨國公司的反對,這就是步子大了扯到蛋了。

最終搞得一地雞毛,背了罵名的同時,又得不到好處。

當然,這個扯遠了。

【超群集團】在這方面的節操還是可以的,在各國都是依法納稅,很少會去進行避稅行為。

主要是錢賺的太多了。

沒必要!

而且,【超群集團】在海外的業務相對簡單,賬目瞭然,也沒有什麼好進行避稅的。

它在華盛頓當局一年的利潤就高達32億美元,按照現在的匯率,就是一年最少190元人民幣的純利潤。

事實上,還要考慮到企業端的收入,華盛頓當局有多家世界排名前十的電商企業,向【超群集團】繳納的特權費用,數目也小不到哪裡去。

保守估計的話,也有一二十億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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