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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回 調解 (2 / 2)

林浩嘆了口氣,也不知道該說什麼好,大概,是有濃濃的失望吧。

就像是當初對他父親,還有後來對李成陽,都有這樣的情緒。

而也是因為這些“前車之鑑”,所以他才會成為現在的他。

“當然,我知道這種事情,最好還是有當事人的調解書信,不然也會讓你為難,所以我把這個也帶來了。”李勇又把先前臨時讓孫興籤的同意調解書拿了出來,遞給了林浩。

林浩看著那歪歪扭扭的簽名,也就勉強能認得出來寫的什麼,遲疑道:“這個……”

“額,可能是當時他心裡太激動、太悔恨了,所以……沒關係,這邊還有印章,如果實在不行的話,我這還有影片……”

還有影片?

林浩又看了看那個影片,最後想了想,感覺還是這調解書比較靠譜一些,起碼格式流程到位,而且也不需要孫興紅腫著臉出鏡——這特麼一看就知道是威逼的吧?

實際上,這份調解同意書還真就是孫興準備簽署的,是胡所給他送去的,顯然胡所在流程這方面是很注意的,而正好就被李勇看到了,那就正好拿來用了。

“你不用拿那種眼神看著我,我只不過是口才比較好,說服了他,讓他自願調解,他實在是太悔恨了,所以才會哭的這麼慘,你看哭的臉都腫了……”

我信你個鬼哦!

林浩暗暗翻了個白眼,但他只是莽、直,不是迂腐,就算明知道李勇的方式有問題,但卻不會去追究,至少現在不會追究,只要他確實能夠拿出東西來就行了。

把壞人屈打成招,總比把好人屈打成招要好吧?

當然,李勇這種用私刑的辦法肯定是不對的,過後他還得和他好好說一說。

其實李勇也是根本不在意這個東西有沒有法律效力,只要暫時能起作用就行了。

先把徐小山帶出來,之後局勢變換,就算知道這是假的,他也犯不著回來了。

刑警當然管不到看守所去,但林浩有自己的人脈關係,人家給個面子通融一下也就過去了。

而就在看守所外等待徐小山出來的間隙,林浩又叫住了李勇,猶豫了一下,才問道:“如果可以的話,這次事情結束之後,我希望你投案自首。”

李勇知道他是針對鳳凰夜總會的事情,畢竟他確確實實傷人了,也確確實實是故意傷害,所以嘆了口氣,就點頭道:“我知道了,我會的。”

林浩見他這樣,便又勸慰道:“你這一次也算是幫了督導組和我們警方的大忙,我會打個報告過去,跟他們說清楚這個事情,到時候讓他們酌情處理。”

法理不外乎人情,李勇這完全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立功表現,的確可以讓他好過一些,當然檔案上肯定還是要記一筆。

尤其對他這種法學生,影響還是挺大的。

不過嘛,一來李勇並不是這世界的人,完成任務後他就走了,哪裡在乎那麼多?

二來,這個身份是富二代啊,出路有的是,而且只要把這一次的內情說出去,還能把他塑造成嫉惡如仇的形象,說不定就此混進娛樂圈裡去都可以——嗯,算了,還是不要進去做“塌房團”成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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