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升和鄒應龍聽明白了,地方司法還是那一套。
發生刑事案件了,警巡局出警,破案拿人,先由縣檢法官審理,完成卷宗,交給專事民刑案件審理的縣丞複審,證據案卷核查無誤,依律裁判。
沿用了前宋鞫讞分司的前例,連檢法官都是沿襲前宋。
鞫讞分司就是將審與判二者分離,由不同官員分別執掌。
前宋各州府設司理院,由司理參軍(鞫司)負責審訊及調查事實等,司法參軍(讞司)依據事實檢法用條,最後由知州、知府親自決斷。
自古審案包括勘查、破案、拿人、審理等一套流程。
現在太子是破案、初審分成一部分,交給警巡局和檢法官,複審和依法裁判交給縣丞、按察僉事。
但是中樞這一層做了大變動。
按照太子的說法,刑部又變回各地按察使司的業務上級,有權對各地按察司司法審判、刑獄管理等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大理院負責上訴案件以及不定期抽查刑部和各地按察司審判的案件,不過它的審判具有最高權威,什麼案子到它這裡都是終審。
行吧,你是太子,怎麼說我們怎麼做。
經過兩年,朱翊鈞這位秉政太子做得名副其實。
“此外,刑部、大理寺合力編撰新的大明律令。”
黃光升和鄒應龍對視一眼,不敢置信地問道:“殿下,那《大明律》呢?”
“《大明律》修撰於洪武年間,距今兩百多年,裡面許多條款,形同虛設,毫無意義。該改的必須要改。”
我就知道,我們一說祖制,你就把裹皮實草搬出來。
好吧,你想怎麼改就怎麼改吧。
“殿下,還請垂示。”
“《大明律》分吏、戶、禮、刑、兵、工六律,孤覺得過於混亂,不合時宜了,得改。也按六部律來,首要一;律為《憲律》,以為大明律全律總領綱要,
第二律為《國律》,國制機構,以及吏律的官吏選任、職責、違法亂紀定義和懲罰等內容。
第三律為《民律》,即為官庶軍民日常倫理、互相往來等基本守則,揚忠孝信義之善,懲罰相應之惡。
第四律為《刑律》,殺人放火、作奸犯科,謀逆叛國等一切犯罪的定義和懲罰。
第五律為《商律》,而今大明工商大興,如何規範,也是重中之重,以此律為章。
第六律為《範律》,即如何行使以上諸律法,比如如何依照《民律》或《商律》,提請民事案件,又比如檢法官如何審定刑事案件,如何交由縣丞複審裁定。
規範程式,糾察枉法。”
又是一串的新名詞,我們都已經習慣了。
黃光升和鄒應龍默默地記在心裡,朱翊鈞繼續說道:“此外,《大明律》裡有些不合時宜的條款,比如‘大臣專擅選官’、‘文官封公侯’、‘交結朋黨紊亂朝政’、‘交結近侍官員’、‘擅為更改變亂成法’等等,全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