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很多地方的警察配備的都是威力過剩的軍用槍械或大威力左輪,因此大家採用單發或者兩連擊就足夠“制止”罪犯。
然後在實際應用中,警察們發現他們並不需要那麼大威力的手槍。
格洛克這種各方面都很適合警察日常使用的“神器”更是受到當時年輕一代警察的歡迎,到現在已經成為了美國主流的警用配槍。
這時,大家又發現兩連擊也有點不靠譜。
五米內兩槍連發命中率0%的警員比比皆是,而格洛克的彈容又很充沛,三連擊的規定自然就出現了。
但這依然無法解決很多警察三槍連發後,依然有大量嫌犯活蹦亂跳,掏槍還擊的情況發生。
美國警方乾脆就採用了“擊倒為止”的開槍規則,規定警員在開槍時,務必保持連續輸出,直到將嫌犯擊倒,確認對方沒有反擊能力為止。
自此以後,很多警員一秒十幾槍打出新一代“馬蜂窩”的新聞就屢見不鮮。
而這些案件裡,沒有任何律師會浪費精力攻擊“是否需要開那麼多槍”這一點。
因為這是各地警方的共識,就是為了讓警員在開槍時減少顧慮。
從這一點上來說,裡奇和卡吉特的射擊絕對沒問題。
問題是他們面對的並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嫌犯”。
在三十多發子彈打出後,七八米外的那個大嘴怪嗷嗷叫著,身上出現了十多個彈孔。
緊急情況下,這兩位老資歷警探開槍的命中率接近50%,已經是精英水準了。
但就在兩人的注視下,大嘴怪身上的彈孔冒出縷縷灰黑色煙霧,它的叫喊聲中充滿了痛苦,巨大的身軀猛衝向兩人。
“法科!”
“雪特!”
兩人幾乎同時罵了一聲,不約而同地往配車後躲,準備靠配車隔開對方。
這時候,一連串槍聲在他們身後不遠處響起。
砰砰砰砰砰!
路克一手開車,一手將M500舉起,毫不猶豫地扣動扳機。
長長的槍口上槍焰噴出,五發子彈間有著明顯不同的時間間隔,分成三個批次射向大嘴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