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是一個容易讓人忽視,但其實非常嚴重的罪名。
因為這個罪名“上限”很高!
危害公共安全,就意味著,這條罪名侵犯的很可能不是單一個體,而是眾多個體!
比如縱火燒樓,井水投毒,鬧市區傳播病原體等等,都可能造成極大傷亡和損失。
這些行為,都算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刑法對這一罪名的量刑也是極重的。
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話,量刑可能是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這條罪名,高空拋物罪就要“輕”得多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瞧瞧,一年以下......
而且這次的行為還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便真的抓到這個拋物者了,真的告上法庭了,也罪名成立了,可最後判刑下來,估摸著也就是個拘役或者管制,甚至連拘役和管制都沒有,最後只罰點錢了事兒。
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
後兩者很好區分。
但前三者,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區別。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刑期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可達25年。
除了年限不同之外,這三者的執行方式以及適用範圍,也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