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經提到過了。
法律援助律師基本分為兩種。
一種是執業律師,平時在各律所職業,接案子,但有時候也會按照司法局或者律師協會的要求,給指定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又或者,自願做法律援助。
比如上個案子裡,張偉就是受到法院的邀請給那些誹謗案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還有一種就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員,業務水平或許無法跟執業律師比,但提供法律援助還是沒問題的。
但不管是那種法援律師,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不收錢。
而不收錢,就意味著......在用心程度上,很難保證。
這也是人之常情。
同樣是工作,有錢拿和義務勞動,那感受能一樣麼?
更別提,如果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員的話,本身能力就有限,即便是想盡職盡責,也很難發揮足夠的作用。
總而言之一句話。
法律援助律師基本上是比不過常規執業律師的。
因此,幾乎沒有人會選擇法援律師,除非沒錢。
是的,法律援助服務,本身就是主要面向經濟條件有限的被告人,他們請不起律師,或者捨不得掏錢請律師,那麼就能申請法律援助。
但凡自己有錢,誰會請不花錢的來啊?
馬春香顯然就是捨不得給小叔子趙瑞武花錢,所以就只是給自己和趙瑞文請了律師,至於趙瑞武,她打算給他申請法律援助。
不要錢的那種。
對於馬春香的這點小心思,張偉看破不說破。
反正跟他也沒啥關係。
他只需要為自己的當事人負責就行。
至於趙瑞武......
說白了,他是死是活的,跟張偉有什麼關係?
張偉自然也不會在這件事兒上多嘴。
不過給趙瑞文推薦一個律師,倒是沒問題。
這相當於給同事介紹案子。
今天你給同事介紹案子,明天同事就可能給你介紹案子。
禮尚往來,人情世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