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傢伙!
還真是一個敢說,一個敢信。
怪不得很多人都怕蠢人靈機一動呢,因為你真的很難想象蠢人靈機一動之下,能做出什麼逆天的操作來......
而經驗豐富的老李也是瞬間便理清了,在這場犯罪行為中,陳晶晶是教唆者,張開鳳是被教唆者。
在法律上並沒有“教唆罪”這一條罪名,但是有教唆犯罪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簡而言之,教唆別人犯什麼罪,就以什麼罪來定罪量刑。
如,張三教唆李四去搶劫,張三就應當按照搶劫罪定罪量刑。
更何況,陳晶晶可不止是單純的教唆犯。
她也是共犯!
甚至是主犯!
不管是發影片誹謗,還是曝光林北的個人資訊,她都直接參與其中,並且賬號也是歸她所有。
也就是說,在這個犯罪行為當中,陳晶晶的麻煩恐怕還要在張開鳳之上!
那沒啥好說的,肯定得把陳晶晶帶回來調查一番。
......
另一邊。
陳晶晶剛回到自己家裡,便接到一個電話。
是某潮牌女裝的經理,顯然是看中了陳晶晶賬號的熱度,想找她合作。
“我跟你講,我現在的熱度可是不得了的。”
“兩萬?”
“那肯定不行啊。”
“五萬,至少五萬,少於這個數談都不要談,浪費我們的時間。”
陳晶晶直接獅子大開口。
一個廣告,報價五萬。
她顯然是有點飄的。
結果嘛,自然是不歡而散。
品牌方也不是傻子。
找網紅打廣告也是要講究投入產出比的,以陳晶晶的體量,很難帶來五萬的收益,這合作就不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