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這個問題,陸舟終於露出了滿意的笑容。
終於等到這句話了。
其實關於這個問題,早在兩個月前,他就在考慮了,甚至為此針對鋰電池的市場做了一定的調查。
16年全球鋰電負極材料需求量預估資料是13.8萬噸,從目前的統計情況來看,今年的實際需求量與預期應該是基本吻合的。
雖然這個資料對應的是石墨材料,不能直接與鋰負極材料進行等價換算,但還是具備一定的參考性的。
畢竟以鋰負極材料在成本和效能上的優勢,在安全性問題已經得到妥善解決的情況下,工業界淘汰石墨負極的速度,可能比他想象中要快得多。
對於陸舟而言,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方式,無疑是對每噸材料按照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專利費。
考慮到需求量增福,最多五年,他就可以憑藉這個專利坐享數億美元的“年薪”。
然而麻煩就在於,系統的任務是不等人的。
如果按照這種授權方式,陸舟今年的資產增幅,就只能靠普林斯頓的四十萬美元年薪了。
所以,他想了一個折中的辦法。
既能保證他在短期內能獲得一筆可觀的收益,又能確保長遠的利益。
停頓了片刻,陸舟說出了自己的提議。
“除華國地區之外的全球市場,我願意以兩億美元的價格,向貴方授予改性PDMS薄膜專利三年使用權以及代理權。”
“在三年期限,貴方對華國之外的全球市場,將享有實質上的獨佔專利授權,我將不再對第三方進行額外授權。作為交換,貴方對第三方進行二次授權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收益,需要分給我五成,並且同時承擔與之對應的全部法律義務以及責任。”
原本在聽到兩億美元的報價時,卡羅迪特心中還有些不以為然。
然而當聽到陸舟說到後面時,他的眼中頓時閃過了一絲意外,或者說激動的神色。
原則上來講,專利本身就具備排他性和壟斷性,但在各國現行的法律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獨佔權解釋,卻並非是毫無限制的。
理論上,即便優美科拿出一個陸舟無法拒絕的天價將鋰負極材料的專利買下,也不可能獨佔該產品二十年生產,肆意妄為地將其它公司排除在外。
因為除了《專利法》之外,各國均有各自的《反壟斷法》的存在,對智慧財產權濫用情況進行了明確地界定。
簡單的來講,如果某項專利存在“不可替代性”,導致某公司在某地區的市場份額構成壟斷事實,它就可能面臨反壟斷調查。
假如鋰負極材料以壓倒性的優勢取代了石墨負極,在出現類似的鋰負極材料之前,改性PDMS薄膜技術,毫無疑問將滿足“不可替代性”這一要素。
針對這種型別的專利,諸如拒絕授權、價格歧視以及天價授權費,一切可能構成壟斷要素的行為,都會觸碰反壟斷條例。
至於法律的界限在哪裡,需要針對多方面因素進行個案研究,同時也需要一個優秀的律師團隊配合企業高層在危險的邊緣瘋狂試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