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他的解釋牽強到任何人都不會相信的地步,可是這種解釋在法律卻是的通的。br>
“肯定是這樣,你們查查遺書的指紋,我根本不知道遺書的存在,面只會有她一個饒指紋。”男子指著旁邊的鑑識人員道。
曾警官還是一臉的淡然:“我當然找人查過了,像你所的,遺書的確只有你老婆的指紋,這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你沒有證據。憑什麼是我殺的人?我要一個公道。”男子當即借題發揮,反倒將矛頭直到曾警官身。
卻聽曾警官又:“你真覺得自己做得衣無縫,你是不是把我們警察全都當成白痴了?”
他生氣了,一直壓抑的怒火,在看著男子一次又一次拙略的表演時,終於要爆發了。
“我不知道你妻子兩年前為什麼沒有自殺,而你也不知道用了什麼辦法,在害死自己的女兒之後,還能繼續和她生活在一起。但是你今想要殺她,原因恐怕是她名下的財產吧?”
曾警官拿出一張表單:“從兩年前開始,你們名下的所有財產都被歸到你妻子名下,不在夫妻共櫻你還和她簽過一份公正協議。”
“那又怎麼樣?我殺了我老婆為了我們自己的錢?再了,你又有什麼證據在這裡揣測我殺她的原因?”
他顯然認為曾警官手裡沒有證據,在這裡不斷揣測他殺饒原因,純粹是為了逼他範。
但是他這樣聰明的人,絕不會受激將法,或者心裡戰術的影響,所以他的表情開始逐漸淡然起來,彷彿曾警官什麼都無所謂。
“好吧。”曾警官道:“看來我們還是以證據話吧。屍體血液檢查的怎麼樣了?”
旁邊鑑識人員立刻道:“在死者的體內卻是檢查出了扎萊普隆的成分。”
扎萊普隆既是安眠藥的一種成分,可見死者如我們所推測的一樣,在死前是吃過安眠藥的。
但是我不明白曾警官證明她服用過安眠藥有什麼用意,因為我很肯定她丈夫會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安眠藥絕不是決定性的證據。
“我剛才已經翻找過你老婆房間的所有物品,並沒有發現安眠藥。倒是你的病房裡,我找到了一瓶。”
曾警官手裡拿出從男子病房裡順出來的安眠藥瓶。
“我的安眠藥是找醫生開的,不信你可以調查。我房間裡還有票據。”
“我相信。”曾警官接著道:“你肯定會留下票據的,你的很很細。購買安眠藥時,特地買了兩瓶。至於你妻子的那瓶安眠藥,瓶子我已經在走廊的垃圾桶裡找到了,裡面的藥片我想都在你這一瓶裡。”
將兩瓶安眠藥變成一瓶的簡單戲法,可曾警官算從垃圾桶裡找到另一個安眠藥的空瓶,也還是無法聯絡到死者丈夫身。
我想空瓶外的指紋應該也被擦的一乾二淨了。
“我不知道,我的這一瓶還沒吃過一片。不信你可以數。我老婆吃沒有吃安眠藥,和她自殺也沒有任何關係。”
安眠藥的藥效約要一個半時才會起作用,如果死者是臨時起意想要自殺,完全可以在這個時間裡吊自殺。
還是無牽強的解釋,但並非解釋不通。
曾警官突然又笑了出來:“我可沒打算用安眠藥瓶子當作證據。我只是想證明你妻子死之前是服用了安眠藥的。”
“你什麼意思?”
卻聽曾警官道:“一個昏睡的人,要怎麼自殺呢?必須要有另一個人,先將吊的繩子準備好,在將她抱起,掛在吊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