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啊,我想死者在入睡前應該吃過安眠藥之類的強制睡眠類藥物吧?”我手裡有一份剛剛整理出來的證物表,然而在死者的房間裡,並沒有發現安眠藥之類的東西。
“兇手不希望警察發現死者死亡時其實是服用過安眠藥的,所以偷偷將安眠藥瓶帶走了。”
只是這麼做,反倒是弄巧成拙。只要檢查死者的遺體,一定能找到安眠藥的成分。這樣反倒坐實死者死於他殺。
曾警官還是滿面愁容:“最關鍵的還是證據。如果我們現在揭穿真相,他還是可以用一些理由把自己身的嫌疑推得一乾二淨。”
“是啊,我們兩個都犯了大錯誤。竟然讓他直接接觸到了遺體。”我坐在病床嘆氣道。
我和曾警官已在心裡百分之百斷定兇手是死者的丈夫,也是案發現場對面病房裡的男人。
當我們發現屍體之後,他表現出看到自己妻子自殺後的悲傷神態。在我和曾警官都還沒有反應過來的時候,第一時間將屍體抱住。
他這麼做的原因,現在再看,根本不是發自內心的悲傷,而是在銷燬證據。
死者身纏有繃帶,如果在繃帶檢測出其他饒指紋,可以作為強有力的證據了。然而他那麼一抱,便給了繃帶沾有他指紋的理由。同理,他身的毛髮纖維出現在死者身也再正常不過。
這些顯然易見的證據,一次性全都被他破壞了。由此可見,此人反推理能力很強,並且他殺饒舉動也不是臨時起意。
“在我的人沒有回來之前,暫時只能讓他先逍遙一回了。”曾警官對我道:“咱們再到死者的病房看看,我不信他不會留下其他的證據。”
“的也是。”
在現代刑偵技術面前,犯罪的成本越來越高,想要不留下證據幾乎是不可能的。
也正是考慮到了這一點,兇手才會想到自己直接解除死者,給自己留下一個解釋證據的退路。
但是恢恢,總會有他下個不到的證據躺在案發現場,等待我和曾警官的發現。
我們兩人回到死者的病房,屍體還擺放在一旁,面板慘白不,長吐的舌頭讓她樣貌看著格外猙獰。
其實自己想想,想要無痛苦的自殺身亡,其實並沒有什麼特別好的方法。
大量吞噬安眠藥,會導致胃部痙攣灼燒,死前會體驗撕心裂肺的痛苦。而吊之前的斷氣痛苦,也不必撕心裂肺輕多少,死後的樣子更是蹦眼吐舌難看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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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還有人選擇跳樓,五樓的高度跳下,不一定會讓人瞬間致死,而再高一些的高度,摔落後饒皮肉會完全崩裂,死狀更是難以名狀。
如果一個人真的毫不在乎自己死後的樣子,那倒是可以不必在意死法。
可若一個人真的連死都不在乎了,又有困難死更可怕,一定要選擇死亡呢?
曾警官在和鑑識人員聊了幾句之後,轉而看向看向我。
“你的身高,和那個人差不多吧?”曾警官指的是死者的丈夫。
死者的丈夫和我有個五公分不到的身高差距,算是身高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