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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應該沒殺人 (1 / 2)

最後搞了一個多小時才終於等到保險公司處理完現場的勘察。

在停車場去警察局會議室的一路上李廷榮也是各種侃大山,一分一秒地拖著時間。不過人家兩個大檢察官今天可是帶著上級領導的重點關注過來辦的這個案子,這可不是李廷榮憑著那些小伎倆可以阻擋的。

洛楓和王小姍在警察局的小黑屋裡搜尋案卷的同時,兩位檢察官也正與梁修實在一間審訊室裡談判著認罪協議的內容。完全免罪不可能,但是死刑改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二十年改十年,這些情況還是有可能的。

認罪協商制度源自於這樣一種認識:除特定犯罪之外,犯罪首先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之後才是國家權益,所以,檢察官為國家原告,受害人為自然人原告,他們共同成為訴訟的原告方。

國家擔當起檢控犯罪的主要工作,調查收集犯罪證據,提起訴訟,但所提交的證據要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懷疑”證明程度是一件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的艱難任務。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進行有力的抗辯,需聘請相當水平的律師,其時間、金錢、機會成本等支出數額巨大。

在此情形下,當事人雙方都有儘快結束訴訟的願望。從經濟學角度看,需求決定市場,作為社會生活的法律,自然會反映或體現現實生活的這一需求,允許當事人進行認罪協商。

當然,並不是每一個國家都推崇這種制度,支援的認為這是節省社會資源,讓司法更具效率;反對的則認為,法律只能是客觀的,不能摻雜進可主觀調控的內容,否則法律將失去“公平”這一重要屬『性』。

而恰好洛楓和王小姍所在的國家是認可認罪協商制度的。

經過幾個小時的排查,洛楓和王小姍終於找到了他們要找的那個案卷。100集中精神的高強度搜尋,讓兩個人都筋疲力盡,深深地舒了一口氣,都癱坐在了椅子上,相互微笑著對望了一眼。

“砰”的一聲,小黑屋的門被撞開了,李廷榮闖了進來。

“你們怎麼回事?手機也不接?你看看都多少未接來電的記錄了?那邊的認罪協議快談妥了!你們這邊什麼情況?”

“手機關機了,肯定是聽不到手機響的。”洛楓伸了個懶腰,“認罪協議談妥了?”

“看你信心滿滿的樣子,是找到讓梁修實定罪的證據了?趕緊過去阻止他們籤認罪協議吧,不然就讓梁修實鑽法律空子減刑了。”

“那我們也去看看吧。”洛楓看了看王小姍。

“恩。”王小姍點了點頭。

李廷榮突然覺得場面有點鬱悶,他放棄了自己開展調查的機會,用盡了各種匪夷所思的手段拖延時間,為的是幫洛楓和王小姍爭取更多的調查時間。

但現在洛楓和王小姍聽到梁修實要籤認罪協議了,卻是一副懶洋洋又滿不在乎的態度是怎麼回事?李廷榮黑著臉跟在洛楓和王小姍的身後。

他們剛出到警察局的大廳就看見梁修實從審訊室裡出來,手上戴著手銬,兩個警察分別在他的左右兩邊,看樣子是要帶梁修實去拘留所臨時關押,等待法院的正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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