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跟案件本身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林小夕鬆了一口氣:“這個條件並不苛刻,那你就做辯護律師,保釋申請人這一塊,到時候再換別的人就是了。”
“行。”
掛了電話。
林小夕長長地吁了一口氣。
有鐘律師在,孫莉應該會沒事吧。
事實也跟她想得差不多。
約莫一個多小時後,鐘律師就跟她回了電話:“雖然王明明受了傷,但因為這件事情是她主動挑剔在前,打人也是她主動出手,孫小姐只是怒極才被動反擊的,所以故意傷人罪這個刑事罪名成立不了,但王明明到底受了重傷,民事責任卻是要負的。”
民事責任,說白就是賠償。
這能用錢解決的事情,就不是大事。
林小夕大大地鬆了一口氣:“謝謝鐘律師啊!”
又問:“不知道這個民事責任都有什麼?”
鐘律師沒有說話。
“鐘律師?”
“這個要求有點古怪。”
“怎麼古怪了?”
“她什麼經濟賠償都不要,只要求孫小姐在她二十週歲的生日宴會上,對這一次兩人打架時孫小姐說的那些跟本案無關的言論,進行澄清。”
林小夕卻明白王明明的意思。
她笑了起來:“我大概明白她為什麼這麼做。”
“為什麼?”
“之前她們起爭執的時候,孫莉一定是說了她大量的八卦,她這要想把已經發臭的名聲給挽回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