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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二章 王朝官制 (4 / 4)

地方劃分為州、郡、縣、鎮、村五級,州設刺史府,總管一州之日常事務;

郡設郡府,總管一州之日常事務;

縣設縣府,鎮設鎮府,村設村府……

地方行政與軍事相分離,地方行政官員無權插手地方防務之事宜,但可與同當地防務長官協商,亦可向上級逐層匯稟,緊急時刻亦可直接向朝廷上書程詞。

關於各地地方官員之具體任命,朝議之後會下發任命詔書,收到詔書之後,所有人員務必於三日之內到任;

無故未按期到任者,將依律嚴辦!

而今王朝百廢待興,內部尚有諸多禍患,為穩定王朝大局、鞏固王朝積蘊,特頒佈如下法令:

詔令之一:但凡王朝所屬,皆不許任何異人為官為將為兵,但可以允許異人遵守王朝法制經商、居住、從業等;

異人犯法,與王朝之民同等對待,不可寬厚,亦不可加刑,需做到不失偏頗。

詔令之二:民間禁止擁兵、保有護衛,除商隊之外,任何人不得私自豢養護卒;

但商隊之護卒亦需進行嚴格登記,如有資訊不實者,必須嚴辦。

此外,民間個人可以擁有武器,但每人所持武備不得超過兩套,自詔令下發之日一月之內,臣民可以前往各地府衙或商行按市場行情出售多出的武備;

一月之後,倘若被發現所持兵備有超出者,需根據情節大小進行相應之懲處。

詔令之三:所有土地皆為王朝之資產,臣民只享有一定時期的使用權,但無擁有權。

且每人名下至多隻能擁有良田三十畝,詔令下發之日,各地官府需回收名下多出之土地,進行再分配,地方公牙負責協助。

一月之內,王朝境內所有土地必須重新清理登記完畢。

期間,但有敢於反抗、阻撓不從者,依法嚴辦!

詔令之四:霸府之具體統籌事宜已然完成,各城城守軍之兵力皆被大副削減;

城守軍作為王朝武裝力量之中不可或缺的一員,其戰力雖不要求等同於戰兵,但亦不可過分孱弱。

各地城守軍將領需嚴格操練士卒,不可有半分怠慢,每年需進行一到三次不等之城守軍檢視,操練不力者將嚴辦!

詔令之五……”

&nbsp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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