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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兩條路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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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方恪受到的指控,哈特曼立刻做出了回應。

“我的當事人說的很清楚,他是因為發現了清真寺中有可疑分子活動,進而向麥卡利斯特警官報告後才一起進入的清真寺,對於一個普通公民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勇敢的行為,顯示了他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在進入之後受到了那些歹徒的暴力威脅後才使用暴力自衛的,作為一個法學院的學生,他從來沒有任何暴力記錄,和大多數華人一樣,也沒有十分明顯的宗教信仰,所以根本不可能是什麼宗教極端分子。你們應該去對付真正的犯罪分子,而不是一個有前途的優秀年輕人。”方恪稱那些人為恐怖分子,但是哈特曼並沒有使用這個詞,他和麥卡利斯特一開始一樣,認為方恪有點過度反應了。

雖然方恪法學院畢業的背景讓哈特曼對他有一定的信任,但是作為律師,他見慣了各種醜惡,雖然作為一個大律師事務所的主事人他更多是處理商業問題而非刑事犯罪。

所以他內心並不可能完全無條件地相信任何人,方恪也不例外。

這是一個華人幫會和黑人幫會的沖突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當然作為一個資深律師,他確實對口供和當事人的心態有足夠的判斷力,方恪的證詞雖然不完全合適,但是剛剛做做筆錄時他的語氣有力、情緒穩定,表現地很有說服力,

不過這一切這不重要,哈特曼既然作為方恪的代理律師就會盡最大努力維護他的利益,更何況剛剛在做口供的時候,對面的漂亮女警官明顯也是支援方恪的,她提的問題都是順著方恪的意思,一點也沒有質疑的意思。

而麥卡利斯特更加必然是方恪的朋友,否則哈特曼來也不會來這裡,他主要的工作重心都是商業案件。

如果不是有關系請託,即使能負擔他小時單價的刑事案件他也是盡量不參與的。

“我的當事人是和麥卡利斯特警官一起進入的清真寺,作為警務人員他的證詞是絕對可信的。”既然有警察背書,哈特曼認為方恪面臨刑事指控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

剛剛在衛生間的哈特曼並不知道他所依仗的王牌已經不存在了。

“大多數情況下,警務人員的證詞自然是絕對可信的。”這個原則任何警察都不能反駁,但是具體到這個案件就不一定了。“然而有些案件的情況很複雜,比如今天的事情,麥卡利斯特警官的宗教信仰和種族態度很可能影響到了他的判斷力,讓他做出了非常錯誤的行為。”

黑人女副官的話讓哈特曼瞪大了眼睛,雖然對方說的非常隱晦,但是作為一個優秀律師他立刻意識到了這件事真的很要命。

方恪也湊到他耳邊說道:“就在你上廁所的時候,麥卡利斯特警官被這個總督察關進了牢房,他聲稱麥卡利斯特是種族主義者和宗教狂熱分子,我想你應該先給麥卡利斯特夫人打一個電話。”

這種耳語交流是律師和當事人在錄口供時的常見說話方式,保證了律師-客戶保密特權,並不被認為是失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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