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比之前你瞭解到的情況,多了足足一倍以上。”
“所以你們的五十億,不夠了!”
“因此,現在的情況是這樣,我跟你說一下。”
“要麼,你們喬杉資本繼續注資,五噸以上的儲量,至少得一百五十億人民幣的投資。”
“要麼,你們喬杉資本跟別人合資,開發這個錸礦。”
“這是兩條路。”
“哦對了,如果你們要合資的話,必須跟我們國企合作。”
“其實,不管你們是否要注資,你們都得跟國企合作,因為跨國企業來我們這裡投資,這種特殊投資專案,都必須得合資,不允許你們控股!”
“另外,這個意向合同裡面有些條款不太合理,需要修改。”
“比如我們出錸礦,你們投資,但是你們要求行政權,管理權,包括銷售權等等,只給我們慶和縣留分紅。”
“這個不行!”
“既然是合作,就應該秉持著公平的原則,我們出礦,卻不代表我們賣了礦。”
“我們是合作關係,不是買賣關係。”
“錸礦怎麼生產,怎麼製作,由你們喬杉資本決定,畢竟你們有這個技術。”
“但是,怎麼銷售,如何銷售,往哪裡銷售,是我們慶和縣的事情。”
“說的簡單一些,你們屬於借雞生蛋,你們屬於用我們的鍋做飯,難道你們想把鍋都搬走?”
“這是不可能的!”
楊東說了一堆,總結三句話。
第一,合同得改,不改是不合理的。
第二,資金得加,不加的話,你們就只能合資。
但是合資,必須合資國企。
第三,撤資,如果不想合作,你們可以走,但是得賠償慶和縣十個億的損失。
這就是楊東的應對策略。
遵從合同,但是不盲從合同。
大框架合作,小框架必須改。
如此一來,既不涉及違約,也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