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江邊的槍擊案,我們是被動一夥!
首先,曦光死了,易陽死了,一個司機也死了!
所以,在案件突破口上,我們這一邊並不主要!!
話說白了,你弄死人的事兒,不好處理,那他媽被人弄死的事兒,還不好處理麼??
殺人的全是林恆發,童童那一夥,我們頂天也就是非法攜帶槍鷸В⑹褂們?鷸В璧幕姑蛔サ較中小U饈露灰車闥擔頤恰罷祭懟薄?br>
但即使這樣,這事兒也不是含糊著就可以帶過的。槍擊案啊!!那是小事兒麼?不先整兩個,肯定是沒有完的!
首先,李水水莫名其妙的被扣在市局了,人走不了了,負責他的辦案人,一天得接一百來個電話,全是說情的,但他也沒招。上面放話了,李水水必須扣住。
但拘留理由沒法寫啊?!
第一,李水水並沒有開槍打人!
第二,他下面的人都跑了,根本沒人咬他!
第三,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水水當時就在事發現場。
你說,這個刑事拘留理由怎麼寫??
辦案人絞盡腦汁,想了半天,憋出來個理由,叫,“非法見義勇為罪”。
沒鬧!!這個罪名是有的!
依稀記得,當初東北某地的一個小夥子,路上偶遇小偷,隨即見義勇為,追了他媽的三四條街,然後給小偷抓住,一通暴揍☆後小偷因為偷了二百塊錢,被拘留十五天,而這個小夥子,因為致人重傷,判了三年半……
而且,李水水的刑事批捕通知書上,寫的也很有意思,用詞很犀利!是這樣的:
說,李水水是,私自組織社會閒散人員,未經機關允許,自主抓捕危險逃犯,造成大規模槍擊案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於xx年xx月……批捕!
因為李水水知道這事兒躲不過去,自己必須要有一個進去的理由,所以他確實承認了,自己去過現場,但為什麼呢?
他說是,自己和林恆發因為經濟糾紛,一直有仇,聽說他犯案了,所以帶人想去堵他,完了移交給機關。但沒想到碰到越獄犯,林恆發手裡也有槍,隨即爆發衝突……
所以,這個罪名有了,他就進去了!
但他沒咬樂天和廖勇……
這種逗b式的刑事拘留書,諷刺意味相當濃烈。說白了,就是他媽b的,隨便找個理由先給你整進去再說,回頭你有關係,那往上面用吧,我這兒是挺不住了!
……
相對於李水水那邊,我的麻煩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