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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開車返城 (1 / 2)

有地方助力,使得前期的攀爬變得尤為輕鬆,這個石壁並不全是花崗岩和大理石,這下面是沉積岩層,易於開鑿,但是開鑿得非常拙劣,這是啥開鑿出來的?

如果是錘子,那麼為什麼會出現刀削的痕跡?如果是刀,那麼這個刀的刀刃也著實有點短了吧?白松甚至都懷疑,這看著像是用手指甲摳出來的...

“慢點慢點。”白松到了這些沉積岩的頂端,再往上就是難以開鑿的花崗岩了,白松在岩層上看到了開鑿的痕跡,但是很顯然沒有開鑿成,但是從花崗岩上面的劃痕來說,開鑿的工具應該是金屬工具。

“等會兒。”白松到了一個高度,用對講機跟上面的人說了暫停,仔細地觀察了起來,鎖住了繩索,說道:“我好像看到了什麼,給我遞一個尺子。”

過了一會兒,白松懸在空中,上面的人用繩索順下來一套現場勘查箱,白松從中拿出了勘探尺,拍了幾張照片,做了簡單的勘查,拉了拉安全繩,上面的人一起用力,把他拉了上去。

為了辦案需要,經過協商,屍體還是被運回了天華市儲存,涉及故意殺人案,幾人還未迴歸,天華市那邊就已經做好了準備,只是,白松在回去的路上,聽說刑警那邊最近又開始忙了。白松對這個還是比較好奇,但是他被安排在和王所、孫杰一輛車子,孫杰也不知道到底是什麼事情,只知道幾個前輩被安排了出差。

迴天華市的第一件事,就是確認死者身份,之後才能確定下一步工作的進展。大家都認為和確定這個死者就是疤臉,甚至孫杰也這麼認為,但是這依然不行,更不能靠這個懷疑就開展進一步工作。

以前因為這個情況,甚至鬧過很嚴重的執法問題,提到這裡不得不說一下。

那件事發生在1994年,某地的一個叫佘某的人,他的妻子張某失蹤,張某的家人就懷疑是佘某殺害了張某。恰巧,三個月後,在附近的村落髮現了一個臉部模糊的女屍,張某的家屬尤其是張某的母親辨認之後,全都認為這個死的人就是張某。

當時做DNA技術非常不成熟,價格高達兩萬元,佘某及其家人拿不出來這筆錢,但是沒人懷疑這個死者不是張某,因為”孩子的母親是不會認錯孩子的”。於是,佘某被公安機關進行了長達十天的連續審訊,過程難以言表。

前文我們提到過,法院是兩審終審制度,刑事案件,基層法院也就是縣一級法院,最多可以判15年有期徒刑,一旦案子可能判無期及其以上的刑罰,那就必須中級法院也就是市一級法院審理,上訴就在省高院。

佘某涉嫌殺人,當時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就對他提起公訴,告到了市法院。

市中院一審認為,案件事實清楚,判處佘某死刑立即執行。

佘某不服,上訴。

高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重審開始後,中院重審認為,案件事實清楚,判處佘某死刑立即執行。

佘某不服,再次上訴。

高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再次發回重審。

...

於是,經歷了幾年的審理,佘某被中院判了四次死刑立即執行,高院全部發回重審。

因為這個事,法律都進行了修改,刑訴法中明文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只能發回一次。”

因此,佘某成了空前、絕後的被判了四次死刑的人。

這個時候中院慌了,如果按照高院的判決方式,一旦再上訴,那麼高院妥妥的判無罪。

這怎麼行?

高院判了無罪,那豈不是中院要承擔責任了?而且,這個“殺人犯”就這麼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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