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事實其實很簡單。
兩天前,給死者端洗漱用品的養女,給死者的牙杯裡的水兌了消毒水,死者含了一口,立刻吐掉了,接著問養女怎麼回事,養女說倒水倒錯了。
這是冬天,自然沒有自來水這種東西,水都是在大缸裡,平日要用的放在缸旁邊的瓶子裡,養女辯稱倒錯了,死者也沒想別的,但是生氣的他把養女打了一頓。
於是乎,這幾天死者嘴巴里沒味道,吃什麼都不香,找個婆姨親嘴都沒有味道,木木的,問了村子裡的蒙醫,蒙醫說過幾天就好了,所以死者也沒多在意,但是喝酒比平日裡多了些,因為酒精有刺激性,多少有點感覺。
前天晚上,死者喝的酒被換成了農藥和酒的混合物,喝多了的死者根本不知道,全都喝了下去,然後毒性發作,死在了屋子裡。
接著,養女進屋把混合毒藥的瓶子拿走,然後戴著手套,把農藥瓶子沾上了死者的口水和指紋,留在了原地,偽裝了自殺現場。
11歲的女孩,殺人是不會收到刑事處罰的,只能進行收容教育,但是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殺死父母(養父母)這種情況,是拿不到遺產的,這可能也是她偽造現場的原因。
當然,她不這麼做,以她的身體情況,也不可能搏殺掉死者,只能採取毒殺這種方式。
其實,現場是有小女孩腳印的,但是她的年齡是最大的擋箭牌,而且她就是這家的人,所以之前沒人懷疑她。
但是,問題同樣也出現了,死者家裡有消毒水倒是正常,去哪裡搞到的農藥呢?
11歲小女孩去買一瓶農藥,農藥店都不見得賣給她!而且,11歲的行動力是很弱的,要去鎮上是很困難的。
別的地方不說,鎮上的農藥店老闆早就找過了,他並沒有印象把農藥賣給過這個村子的人,當然,老闆不可能認識村子裡所有人,但是他確實是沒見過這小女孩去買過農藥。
這意味著,要麼小女孩是去了很遠的地方買農藥,要麼就是有其他人協助或者是指使。
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現在還是要對小女孩進行審訊,看看她沒有被指使的情況。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話,教唆者並不按照教唆犯來認定,而是認定為間接正犯。通俗點說,就是主犯。
對小女孩的審訊還算順利,事情的經過是如上所述的這些。
除此之外,小女孩身上有傷,就是三天前被養父打的。家裡的消毒水被扔了,在附近也被找到了。
但是小姑娘的唯唯諾諾中,問不出來別的了,但是她親自參與殺人倒是真的。
小女孩常年被家庭暴力,有殺人動機,這也是真的。
…
“事情沒這麼簡單,這個小女孩明顯被人思維控制了。”白松道。
“但拿著男人手機搜尋的應該就是她吧?”華東問道。
“如果是之前,我也是這麼認為的,畢竟從這個案子來看,只有這個女孩有使用死者手機的權力,但是現在考慮問題不能這麼簡單了”,白松的思維有點發散:“那幾個和死者有關聯的女性都有可能有問題。”
這案子一直給人的感覺就是怪怪的,但目前已經能確定是小女孩實施了殺人行為,但小女孩只有11歲,很多事情是她個人難以實施的。
案件要想成立,不僅僅是實施犯罪行為,還要這個犯罪行為後面的東西。
如果不是小女孩為主犯,考慮問題方向就變了——死者有什麼特殊性,值得有人處心積慮殺掉他?
分析死者的相關情況,雖然有一百多隻羊,但是,也沒什麼特別的。
偵察一度進入了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