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江是負責審訊張豔的,他說的是不是真的是指張豔說的?他沒有準備真的殺人,而是想把李曉峰弄癱瘓掉。
用張豔的原話說,她這輩子就認了,把李曉峰搞癱瘓掉,他伺候他一輩子也行,只要他不出去賭博。
“從法醫鑑定的角度,我倒是覺得對方說的是真的。”
王兆凱想了想,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其他幾個人對王兆凱的觀點有些人還是比較認同的。
因為如果張豔是真的想要殺人致人於死地的話,用刀割破,李曉峰的喉嚨顯然要比用錘子合適的多。
“他們家有菜刀,如果他真想第一時間殺人的話,拿菜刀直接把他脖子砍了就行了。”
王兆凱接著說道:“而且關鍵法醫從後邊鑑定的結果是死者的,後腦勺上只有一錘子的痕跡,也就是說張豔只錘了對方,一下子就把他打死了,沒有錘多下。”
“但是這只是過程,結果還是對方死了。”
孫彪說道。
“不管怎麼說,如果張豔那邊真的沒有想殺死李曉峰的想法,那他殺人之後就應該自首,然後把整個過程說出來,可是對方沒有選擇自首,而是選擇了分屍並且焚燬屍體。”
張豔雖然說的作案過程根據法醫那邊的鑑定結果可以有一定的支撐,但是張豔后面的行為明顯就是為了逃脫法律的制裁。
她不僅主觀上想要銷燬掉李曉峰的屍體,而且還給李曉峰的父親發了一條簡訊,想以此證明李曉峰是自己失蹤的。
並且在李曉峰被殺之後還報了假警。
“我個人覺得在判決的時候,肯定是故意殺人罪過失殺人罪可能性並不大。”
陳江說道。
過失殺人罪的刑法判決和故意殺人罪有很大的區別。
前者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而後者最少也是一個無期徒刑。
當然,具體法官怎麼判還是要看法庭辯護的一個結果。
不過以陳江等人這些年的執法經歷和經驗來看的話,判決對方故意殺人的可能性在90%以上。
“哎,這就算是嫁錯人了……”
有女警嘆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