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昨夜港督麥理浩發表的宣告,確確實實把他們的臉都給重重打了一遍。
因此這麼簡單的兩個字,有人解讀了不同含義,有人說是炫耀,有人說是的回擊。
有鑑於當下的治安局勢,還有敬察的一連串集體行動,總督麥理浩終於做出了讓步。
昨夜透過總督府釋出一項宣告,讓連日的陰雲密佈的局勢,終於有雨過天晴的跡象。
廉政公署對於有關1977年1月1日之前所犯罪行的投訴及證據,在普通情況下將不予受理。
但那些已經被接見之人士,被通緝之人士,及現時不在香港的前任公務員則屬例外。
換而言之,對於舊事既往不咎,不在翻查之前那些犯下輕微的罪行。
但是那些被立案調查,已經發布通緝的人,還有畏罪潛逃的人,則不包括在內。
其中「在普通情況下將不予受理」,也就說若以後發現有嚴重罪行的,依然會採取行動。
雖然總督麥理浩的宣告中,完全沒有提到特赦一詞,但大家都知道是這個意思。<nesty一詞翻譯過來的,翻閱英漢字典,大都將這個詞譯為「大赦」。在本港的法律大全內,沒有特赦令anesty這個字眼,它只存在附表後。
在1917年英國國會透過一項誥命,定明賦予與香港總督之各種權利。
其中第十五節列明:假如有任何人在香港犯下任何刑事罪行,港督有權代表英皇,頒令赦免。
也就是說,港督的特赦權力可以赦免任何已經定罪的犯人,或者未經定罪的疑犯。
過去港督也會對某些特定的案件和犯人,在行政局或律政司建議下,頒佈特赦。
但像這一次大規模的特赦範圍物件,不說絕無僅有,而是在十年前的暴動事件。
港督同時又在宣告中稱,對於廉政公署在進行調查所採取的方式和程式,有人感到關注。
而這些方式和程式會被指稱為不適當及不合法的,為此成立兩個特別委員會監督。
一個由高登爵士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監督有關處理市民對警務人員投訴。
另一個簡悅強爵士擔任委員會,負責監督廉政公署處理對其屬員的投訴。
對於港督發然頒發的特赦令,很多人都感到意外,議論紛紜,各方反應不一。
普通人都認為港督此項決定,有助於平定警務人員不安情緒,對社會有利,是明智之舉。
但是,也有不少人士提出不同意見,認為這創下了「集體威脅」的不良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