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要花的錢要遠遠比招聘多,國內其實已經算少的了,只要支付“N+1”的賠償就可以了。可即便是“N+1”,對很多公司來說也是承受不起的沉重壓力。
比如一名員工工作3年,離職的時候就要為其補償4個月的工資。
如果一次性裁員上百人,那就是幾百萬的裁員成本。
大公司其實還好,承受得起。小公司就不行了,可能幹一年的總利潤都不夠裁員上的花費,不在裁員上玩一點套路,公司就別想賺錢。
所以對HR這個行業來說,很多時候就是靠著裁員成本來考核其業績。
壞事都由HR去做,在員工面前連唬帶騙,讓他們主動地放棄賠償,來拿到一個很漂亮的主動離職的證明。
這就是行業間的壁壘太高了,除了HR部門的人,其他部門的人根本就不知道這裡面的套路和花花樣。
如果懂行,員工在遭遇裁員的時候只需要堅持一點——不接受和解,只要“N+1”賠償——就可以牢牢地拿到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了。
只要這家公司不涉官不涉黑,HR就沒有任何處理辦法。
在裁員這種事情上,一定是員工佔主動權。
不給離職補償金?
那就起訴!
直接法院見!
對公司來說,最害怕的就是上法院。
倒不是勞動法規定的“N+1”的的補償,這才幾個錢啊。根本原因是一旦上了法院,檢察機關要來取證,就可能會查到一些其他的事情。
大多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多多少少都會有不合規操作,比如原則上的合理避稅,不按員工實際工資繳納社保等等。
一旦公司和員工走上了法律程式,公司方面就會承擔著巨大的難以想象的處罰的風險。
所以在裁員這件事上,就出現了餓的餓死,撐的撐死的兩級。
有的人什麼都不懂,就連最基本的離職補償都拿不到,溫順得像個小綿羊,隨隨便便就被HR給哄得服服帖帖了。
還有一種人就厲害了,想裁員?
哼哼!
區區N+1的離職補償,可別想打發要飯花子!
被裁員了,公司想拿著N+1的補償去擺平糾紛,這是不可能的,非得生生咬下一大口肥肉才心滿意足。
其實就是在索要一筆封口費。
有的公司怕事情鬧大,碰上這種膽大心狠的傢伙就只能認栽,乖乖掏錢化解危機。